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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JF 1092-2002 光切显微镜校准规范.pdf
2024-05-05 10:26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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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JF 1092-2002 光切显微镜校准规范.pdf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国
家
计
量
技
术
规
范
J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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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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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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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
切
显
微
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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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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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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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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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
布
2
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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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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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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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
0
4
实
施
国
家
质
量
监
督
检
验
检
疫
总
局
发
布
市场监管总局
市场监管总局
光
切
显
微
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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准
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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췍
췍
췍
췍
췍
췍
췍
췍
췍
췍
췍
췍
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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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
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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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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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
替
J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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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
1
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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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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准
规
范
经
国
家
质
量
监
督
检
验
检
疫
总
局
于
2
0
0
2
年
1
1
月
4
日
批
准
,
并
自
2
0
0
3
年
5
月
4
日
起
施
行
。
归
口
单
位
:
全
国
几
何
量
工
程
参
量
计
量
技
术
委
员
会
主
要
起
草
单
位
:
广
西
计
量
测
试
研
究
所
陕
西
省
计
量
测
试
研
究
所
上
海
光
学
仪
器
研
究
所
本
规
范
委
托
归
口
单
位
负
责
解
释
J
J
F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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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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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
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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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市场监管总局
市场监管总局
本
规
范
主
要
起
草
人
:
全
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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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
广
西
计
量
测
试
研
究
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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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
磊
(
陕
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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量
测
试
研
究
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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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
兴
德
(
上
海
光
学
仪
器
研
究
所
)
J
J
F
1
0
9
2
—
2
0
0
2
市场监管总局
市场监管总局
目
录
1
范
围
(
1
)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2
引
用
文
献
(
1
)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3
概
述
(
1
)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4
计
量
特
性
(
1
)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4
.
1
测
微
目
镜
视
场
及
示
值
误
差
(
1
)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4
.
2
狭
缝
像
两
边
缘
的
直
线
度
和
平
行
度
(
2
)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4
.
3
工
作
台
纵
横
向
导
轨
移
动
平
面
对
工
作
台
表
面
的
平
行
度
(
2
)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4
.
4
狭
缝
像
在
垂
直
方
向
的
弯
曲
度
(
2
)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4
.
5
托
架
受
2
0
N
侧
向
力
时
引
起
物
方
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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位
移
(
2
)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4
.
6
仪
器
示
值
误
差
(
2
)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5
校
准
条
件
(
3
)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5
.
1
环
境
条
件
(
3
)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5
.
2
测
量
标
准
器
及
其
他
设
备
(
3
)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6
校
准
项
目
和
校
准
方
法
(
3
)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6
.
1
测
微
目
镜
视
场
及
示
值
误
差
(
3
)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6
.
2
狭
缝
像
两
边
缘
的
直
线
度
和
平
行
度
(
4
)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6
.
3
工
作
台
纵
横
向
导
轨
移
动
平
面
对
工
作
台
表
面
的
平
行
度
(
4
)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6
.
4
狭
缝
像
在
垂
直
方
向
上
的
弯
曲
度
(
4
)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6
.
5
托
架
受
2
0
N
侧
向
力
时
引
起
物
方
像
的
位
移
(
4
)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6
.
6
仪
器
示
值
误
差
(
4
)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7
校
准
结
果
的
表
达
(
6
)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8
复
校
时
间
间
隔
(
6
)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附
录
A
仪
器
示
值
误
差
校
准
结
果
的
测
量
不
确
定
度
评
定
(
7
)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附
录
B
校
准
证
书
内
容
(
9
)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…
J
J
F
1
0
9
2
—
2
0
0
2
市场监管总局
市场监管总局
光
切
显
微
镜
校
准
规
范
1
范
围
本
规
范
适
用
于
光
切
显
微
镜
的
校
准
。
2
引
用
文
献
本
规
范
引
用
下
列
文
献
:
J
J
F
1
0
0
1
—
1
9
9
8
通
用
计
量
术
语
及
定
义
J
J
F
1
0
5
9
—
1
9
9
9
测
量
不
确
定
度
评
定
与
表
示
G
B
/
T
1
0
3
1
—
1
9
9
5
表
面
粗
糙
度
参
数
及
其
数
值
使
用
本
规
范
时
,
应
注
意
使
用
上
述
引
用
文
献
的
现
行
有
效
版
本
。
3
概
述
光
切
显
微
镜
外
形
结
构
如
图
1
所
示
,
它
以
光
切
法
测
量
原
理
(
图
2
)
测
量
表
面
粗
糙
度
的
轮
廓
峰
高
和
谷
深
,
其
测
量
范
围
(
1
.
0
~
8
0
)
μ
m
。
图
1
4
计
量
特
性
4
.
1
测
微
目
镜
视
场
及
示
值
误
差
测
微
目
镜
鼓
轮
指
示
零
位
时
,
测
微
目
镜
分
划
板
的
毫
米
刻
线
应
套
在
双
刻
线
指
标
内
。
在
仪
器
视
场
中
,
狭
缝
像
与
被
测
物
的
像
应
能
同
时
调
节
清
晰
,
并
处
于
视
场
中
央
,
其
清
晰
1
J
J
F
1
0
9
2
—
2
0
0
2
市场监管总局
市场监管总局
图
2
h
—
工
作
表
面
微
观
不
平
度
深
度
;
S
1
、
S
2
—
光
带
照
明
在
工
件
表
面
的
峰
谷
点
;
S
′
1
、
S
′
2
—
成
像
在
分
划
板
上
的
S
1
、
S
2
点
;
α
—
光
带
投
射
工
件
表
面
的
夹
角
;
h
″
—
在
目
镜
视
场
中
经
放
大
了
的
工
件
表
面
峰
谷
深
度
度
范
围
不
应
小
于
6
0
%
视
场
直
径
范
围
;
在
目
镜
视
场
中
观
察
线
纹
尺
的
像
应
平
行
而
对
称
,
不
应
有
明
显
偏
斜
或
扇
形
。
测
微
目
镜
鼓
轮
在
任
意
一
周
内
的
示
值
误
差
不
超
过
0
.
0
0
5
m
m
,
在
全
量
程
内
示
值
误
差
不
超
过
0
.
0
1
m
m
。
4
.
2
狭
缝
像
两
边
缘
的
直
线
度
和
平
行
度
狭
缝
像
边
缘
应
平
直
,
不
应
有
目
力
可
见
的
弯
曲
和
缺
口
。
狭
缝
像
两
边
缘
的
平
行
度
在
目
镜
视
场
中
不
超
过
0
.
0
3
m
m
。
4
.
3
工
作
台
纵
横
向
导
轨
移
动
平
面
对
工
作
台
表
面
的
平
行
度
4
.
3
.
1
平
面
工
作
台
工
作
表
面
,
在
工
作
台
整
个
工
作
行
程
中
任
意
3
m
m
内
的
平
行
度
不
超
过
0
.
0
0
2
m
m
。
4
.
3
.
2
V
形
块
的
V
形
槽
工
作
表
面
,
在
工
作
台
整
个
工
作
行
程
内
的
平
行
度
不
超
过
0
.
0
0
5
m
m
。
4
.
4
狭
缝
像
在
垂
直
方
向
的
弯
曲
度
在
使
用
6
0
×
物
镜
时
,
不
超
过
0
.
0
0
7
m
m
,
在
使
用
3
0
×
物
镜
时
,
不
超
过
0
.
0
1
1
m
m
。
4
.
5
托
架
受
2
0
N
侧
向
力
时
引
起
物
方
像
的
位
移
托
架
受
2
0
N
侧
向
力
时
引
起
物
方
像
的
位
移
不
超
过
0
.
0
5
m
m
。
当
外
力
去
除
后
,
物
方
像
不
返
回
原
位
的
位
移
不
超
过
0
.
0
3
m
m
。
4
.
6
仪
器
示
值
误
差
使
用
不
同
放
大
倍
数
物
镜
时
,
仪
器
允
许
的
相
对
示
值
误
差
列
于
表
1
。
2
J
J
F
1
0
9
2
—
2
0
0
2
市场监管总局
市场监管总局
表
1
仪
器
相
对
示
值
误
差
物
镜
放
大
倍
数
校
准
用
单
刻
线
样
板
刻
线
深
度
或
阶
梯
量
块
阶
梯
尺
寸
h
/
μ
m
相
对
示
值
误
差
/
%
7
×
4
0
~
6
0
±
5
1
4
×
8
~
2
0
±
1
0
3
0
×
2
~
7
±
1
8
6
0
×
0
.
8
~
1
.
6
±
2
4
注
:
作
为
校
准
,
不
判
断
合
格
与
否
,
上
述
计
量
特
性
的
指
标
仅
供
参
考
。
5
校
准
条
件
5
.
1
环
境
条
件
5
.
1
.
1
温
度
:
(
2
0
±
5
)
℃
。
5
.
1
.
2
湿
度
:
≤
7
0
%
R
H
。
5
.
1
.
3
被
校
准
仪
器
与
测
量
标
准
器
在
室
内
平
衡
温
度
的
时
间
不
少
于
4
h
。
5
.
2
测
量
标
准
器
及
其
他
设
备
表
2
测
量
标
准
器
及
其
他
设
备
序
号
校
准
项
目
测
量
标
准
器
及
其
他
设
备
1
测
微
目
镜
的
示
值
误
差
万
能
工
具
显
微
镜
2
狭
缝
像
两
边
缘
的
直
线
度
和
平
行
度
3
工
作
台
纵
横
向
导
轨
移
动
平
面
对
工
作
台
表
面
的
平
行
度
测
微
表
和
专
用
表
架
、
检
定
用
圆
柱
4
狭
缝
像
在
垂
直
方
向
的
弯
曲
度
五
等
量
块
、
分
度
值
为
0
.
0
0
1
m
m
的
千
分
表
和
专
用
表
架
5
托
架
受
2
0
N
侧
向
力
时
引
起
物
方
像
的
位
移
分
度
值
为
0
.
0
1
m
m
的
线
纹
尺
、
测
力
计
6
仪
器
示
值
误
差
单
刻
线
样
板
或
专
用
阶
梯
量
块
组
6
校
准
项
目
和
校
准
方
法
首
先
检
查
外
观
,
确
定
没
有
影
响
校
准
计
量
特
性
的
因
素
后
再
进
行
校
准
。
6
.
1
测
微
目
镜
视
场
及
示
值
误
差
旋
转
测
微
鼓
轮
指
示
零
位
时
,
观
察
测
微
目
镜
分
划
板
的
套
线
情
况
。
观
察
成
像
质
量
是
在
仪
器
工
作
台
上
放
置
分
度
值
为
0
.
0
1
m
m
的
线
纹
尺
,
更
换
四
组
不
同
倍
数
物
镜
时
,
调
节
显
微
镜
调
焦
机
构
,
在
目
镜
视
场
中
观
察
狭
缝
像
和
线
纹
尺
像
的
情
况
。
将
测
微
目
镜
从
仪
器
上
取
下
,
旋
出
它
的
目
镜
头
,
把
它
安
装
在
万
能
工
具
显
微
镜
的
工
作
台
上
,
使
测
微
目
镜
十
字
线
交
点
的
运
动
方
向
与
万
能
工
具
显
微
镜
纵
向
行
程
平
行
。
然
后
固
定
测
微
目
镜
,
将
测
微
目
镜
对
准
零
位
,
用
万
能
工
具
显
微
镜
目
镜
中
的
分
划
板
米
字
线
瞄
准
测
微
目
镜
的
3
J
J
F
1
0
9
2
—
2
0
0
2
市场监管总局
市场监管总局
十
字
线
交
点
,
记
下
万
能
工
具
显
微
镜
的
纵
向
读
数
。
然
后
分
别
转
动
测
微
目
镜
鼓
轮
刻
度
至
1
,
2
,
3
,
4
,
4
.
2
5
,
4
.
5
,
4
.
7
5
,
5
,
6
,
7
和
8
周
,
并
依
次
记
下
万
能
工
具
显
微
镜
的
纵
向
读
数
。
该
校
准
应
在
测
微
目
镜
鼓
轮
正
反
行
程
进
行
。
在
相
应
校
准
正
反
行
程
内
所
得
误
差
数
值
中
的
最
大
值
与
最
小
值
之
差
,
即
为
测
微
目
镜
的
示
值
误
差
。
6
.
2
狭
缝
像
两
边
缘
的
直
线
度
和
平
行
度
校
准
时
,
使
用
7
×
物
镜
。
校
准
狭
缝
像
轮
廓
边
缘
的
直
线
度
时
,
在
工
作
台
上
放
一
块
五
等
量
块
,
使
测
微
目
镜
中
的
水
平
线
与
狭
缝
像
两
个
边
缘
依
次
重
合
时
,
不
允
许
有
目
力
可
见
的
弯
曲
度
和
缺
口
。
校
准
平
行
度
时
,
使
水
平
线
与
视
场
右
端
狭
缝
像
的
一
个
边
缘
重
合
,
并
在
测
微
鼓
轮
上
进
行
读
数
a
1
,
再
转
动
鼓
轮
使
水
平
线
与
右
端
狭
缝
像
的
另
一
边
缘
重
合
,
又
进
行
读
数
a
2
,
则
视
场
右
端
狭
缝
像
的
宽
度
b
1
可
用
以
下
公
式
计
算
。
对
于
十
字
线
分
划
板
的
测
微
目
镜
:
b
1
=
c
(
a
1
-
a
2
)
c
o
s
4
5
°
=
c
(
a
1
-
a
2
)
2
(
1
)
对
于
水
平
线
分
划
板
的
测
微
目
镜
:
b
1
=
c
(
a
1
-
a
2
)
(
2
)
式
中
:
c
—
—
—
使
用
7
×
物
镜
时
测
微
鼓
轮
的
分
度
值
,
μ
m
。
以
上
述
同
样
方
法
测
量
出
视
场
中
部
和
左
端
狭
缝
像
的
宽
度
b
2
,
b
3
。
视
场
狭
缝
像
宽
度
之
间
的
最
大
差
值
即
为
狭
缝
像
两
边
缘
的
平
行
度
。
6
.
3
工
作
台
纵
横
向
导
轨
移
动
平
面
对
工
作
台
表
面
的
平
行
度
在
仪
器
的
立
柱
上
装
一
分
度
值
为
0
.
0
0
1
m
m
的
测
微
表
,
并
使
测
微
表
的
测
量
头
与
平
面
工
作
台
的
一
端
相
接
触
,
在
纵
横
向
上
分
别
移
动
工
作
台
时
,
观
察
测
微
表
的
示
值
变
化
。
然
后
将
V
形
块
安
放
在
平
面
工
作
台
上
,
并
将
校
准
用
圆
柱
(
圆
柱
度
在
5
0
m
m
长
度
上
不
大
于
0
.
0
0
2
m
m
)
放
在
V
形
槽
内
。
同
样
使
测
微
表
的
测
量
头
与
圆
柱
最
高
点
母
线
相
接
触
,
移
动
工
作
台
时
,
观
察
测
微
表
的
示
值
变
化
。
测
微
表
的
示
值
变
化
即
为
平
行
度
。
6
.
4
狭
缝
像
在
垂
直
方
向
上
的
弯
曲
度
在
工
作
台
上
放
一
量
块
,
调
节
仪
器
使
在
测
微
目
镜
视
场
中
部
呈
现
清
晰
的
狭
缝
像
。
然
后
在
仪
器
的
立
柱
上
装
夹
一
千
分
表
,
使
其
测
量
头
与
仪
器
托
架
相
接
触
。
再
次
调
节
测
微
目
镜
视
场
中
部
呈
现
清
晰
的
狭
缝
像
,
读
出
千
分
表
的
读
数
a
1
。
再
转
动
微
调
机
构
分
别
调
节
狭
缝
像
左
、
右
二
端
清
晰
,
读
出
千
分
表
的
读
数
a
2
,
a
3
。
a
2
和
a
3
分
别
与
a
1
的
差
值
即
为
狭
缝
像
在
垂
直
方
向
上
左
、
右
二
端
的
弯
曲
度
。
注
:
调
节
狭
缝
像
左
、
右
二
端
清
晰
时
,
其
清
晰
范
围
均
应
大
于
视
场
直
径
的
十
分
之
一
。
6
.
5
托
架
受
2
0
N
侧
向
力
时
引
起
物
方
像
的
位
移
在
仪
器
工
作
台
上
放
置
分
度
值
为
0
.
0
1
m
m
的
线
纹
尺
,
调
节
测
微
目
镜
使
测
微
目
镜
十
字
线
的
垂
直
线
与
线
纹
尺
的
刻
线
平
行
。
然
后
将
测
微
目
镜
十
字
线
的
垂
直
线
对
准
线
纹
尺
的
任
一
刻
线
,
当
在
仪
器
托
架
下
端
两
侧
用
测
力
计
分
别
施
加
2
0
N
压
力
时
,
读
出
物
方
像
的
位
移
。
6
.
6
仪
器
示
值
误
差
按
表
1
的
规
定
选
用
单
刻
线
样
板
校
准
仪
器
示
值
误
差
。
先
将
单
刻
线
样
板
置
于
仪
器
工
作
台
4
J
J
F
1
0
9
2
—
2
0
0
2
市场监管总局
市场监管总局
上
,
然
后
调
整
仪
器
使
单
刻
线
样
板
在
视
场
内
出
现
清
晰
像
,
借
助
仪
器
工
作
台
的
微
分
筒
移
动
单
刻
线
样
板
,
使
样
板
的
应
用
段
连
同
两
个
记
号
一
起
呈
现
在
狭
缝
清
晰
像
的
一
边
,
并
使
样
板
的
刻
线
方
向
与
狭
缝
像
的
长
边
垂
直
。
然
后
转
动
测
微
目
镜
鼓
轮
使
水
平
线
平
行
于
狭
缝
像
的
边
缘
,
再
次
调
节
仪
器
使
样
板
表
面
的
像
达
到
最
清
晰
,
转
动
测
微
鼓
轮
使
测
微
目
镜
水
平
线
与
样
板
刻
线
表
面
的
像
重
合
[
图
3
(
a
)
]
,
读
出
测
微
鼓
轮
的
第
一
次
读
数
a
1
。
然
后
转
动
测
微
鼓
轮
使
测
微
目
镜
十
字
线
的
水
平
线
与
样
板
刻
线
底
部
的
像
重
合
[
图
3
(
b
)
]
,
读
出
测
微
鼓
轮
的
第
二
次
读
数
a
2
。
在
测
量
样
板
的
刻
线
深
度
H
时
应
进
行
三
次
调
焦
,
各
次
调
焦
要
进
行
三
次
读
数
,
样
板
的
刻
线
深
度
取
9
次
测
得
深
度
的
平
均
值
。
则
样
板
刻
线
的
测
得
深
度
H
c
应
为
:
对
于
十
字
线
分
划
板
的
测
微
目
镜
,
H
c
可
按
式
(
3
)
计
算
:
H
c
=
c
(
a
2
-
a
1
)
2
(
3
)
对
于
水
平
线
分
划
板
的
测
微
目
镜
,
H
c
可
按
式
(
4
)
计
算
:
H
c
=
c
(
a
2
-
a
1
)
2
(
4
)
式
中
:
c
—
—
—
在
使
用
该
对
物
镜
时
测
微
目
镜
鼓
轮
分
度
值
,
μ
m
。
仪
器
示
值
误
差
δ
可
由
式
(
5
)
确
定
:
δ
=
H
c
-
H
s
H
s
×
1
0
0
%
(
5
)
式
中
:
H
s
—
—
—
样
板
检
定
证
书
上
标
明
的
样
板
刻
线
深
度
。
图
3
也
可
用
相
当
于
三
等
准
确
度
的
专
用
量
块
,
组
成
相
应
的
阶
梯
尺
寸
代
替
单
刻
线
样
板
校
准
仪
器
示
值
误
差
。
如
图
4
,
把
两
块
尺
寸
差
为
h
的
量
块
并
排
靠
紧
在
一
起
研
合
于
平
晶
上
,
在
仪
器
高
倍
数
物
镜
的
目
镜
视
场
中
要
能
同
时
观
测
到
组
成
阶
梯
的
两
个
表
面
。
采
用
测
量
单
刻
线
样
板
刻
线
深
度
同
样
的
方
法
,
测
量
两
量
块
表
面
之
间
阶
梯
尺
寸
h
,
以
确
定
仪
器
的
示
值
误
差
。
注
:
在
选
择
各
对
物
镜
时
,
测
微
目
镜
鼓
轮
分
度
值
c
由
公
式
(
6
)
计
算
(
见
图
5
)
:
c
=
m
z
L
平
均
×
1
0
0
0
(
μ
m
)
(
6
)
式
中
:
m
—
—
—
线
纹
尺
所
选
段
上
包
括
的
分
度
数
;
z
—
—
—
线
纹
尺
的
分
度
值
:
0
.
0
1
m
m
;
5
J
J
F
1
0
9
2
—
2
0
0
2
市场监管总局
市场监管总局
L
平
均
—
—
—
测
微
目
镜
测
出
线
纹
尺
所
选
段
的
长
度
(
在
测
微
鼓
轮
上
读
出
转
过
的
格
数
,
取
三
次
以
上
测
量
结
果
的
平
均
值
)
。
图
4
校
准
仪
器
时
应
给
出
校
准
示
值
误
差
时
所
使
用
的
c
值
。
图
5
7
校
准
结
果
的
表
达
经
校
准
的
光
切
显
微
镜
出
具
校
准
证
书
,
在
校
准
证
书
中
必
须
给
出
校
准
所
用
物
镜
时
的
测
微
目
镜
鼓
轮
分
度
值
c
。
校
准
证
书
的
内
容
见
附
录
B
。
8
复
校
时
间
间
隔
复
校
时
间
间
隔
由
用
户
根
据
实
际
使
用
情
况
确
定
,
建
议
不
超
过
2
年
。
6
J
J
F
1
0
9
2
—
2
0
0
2
市场监管总局
市场监管总局
附
录
A
仪
器
示
值
误
差
校
准
结
果
的
测
量
不
确
定
度
评
定
A
.
1
测
量
方
法
光
切
显
微
镜
示
值
误
差
的
校
准
是
使
用
标
准
单
刻
线
样
板
进
行
校
准
。
在
仪
器
上
测
量
标
准
单
刻
线
样
板
刻
线
沟
槽
深
度
得
H
c
值
与
标
准
单
刻
线
样
板
检
定
证
书
上
给
出
的
H
s
值
相
比
较
,
从
而
得
到
相
应
物
镜
倍
数
下
的
仪
器
示
值
误
差
。
A
.
2
数
学
模
型
e
=
H
c
-
H
s
式
中
:
e
—
—
—
被
校
准
仪
器
的
示
值
误
差
,
μ
m
;
H
s
—
—
—
标
准
单
刻
线
样
板
H
的
实
际
值
,
μ
m
;
H
c
—
—
—
仪
器
测
量
H
的
测
得
值
,
μ
m
。
A
.
3
合
成
方
差
和
灵
敏
系
数
u
2
c
(
e
)
=
c
2
1
u
2
1
+
c
2
2
u
2
2
c
1
=
∂
e
/
∂
H
c
=
1
c
2
=
∂
e
/
∂
H
s
=
-
1
A
.
4
标
准
不
确
定
度
一
览
表
物
镜
倍
数
不
确
定
度
来
源
x
i
x
i
的
半
宽
区
间
a
i
分
布
k
标
准
不
确
定
度
u
(
x
i
)
灵
敏
系
数
|
c
i
|
标
准
不
确
定
度
分
量
u
i
(
y
)
自
由
度
ν
i
7
×
6
0
×
H
c
的
测
量
标
准
不
确
定
度
0
.
1
1
3
μ
m
0
.
0
1
7
μ
m
1
1
0
.
1
1
3
μ
m
0
.
0
1
7
μ
m
8
8
7
×
6
0
×
H
s
的
不
确
定
度
1
.
5
%
3
.
0
%
3
3
0
.
2
4
3
μ
m
0
.
0
1
1
μ
m
1
1
0
.
2
4
3
μ
m
0
.
0
1
1
μ
m
∞
∞
A
.
5
计
算
标
准
不
确
定
度
分
量
A
.
5
.
1
仪
器
测
量
单
刻
线
样
板
H
值
的
测
量
标
准
不
确
定
度
u
(
H
c
)
仪
器
使
用
不
同
放
大
倍
数
物
镜
测
量
单
刻
线
样
板
H
值
,
分
别
重
复
测
量
读
数
得
9
个
H
c
值
。
由
实
验
报
告
测
量
读
数
记
录
的
数
据
,
计
算
出
仪
器
在
使
用
不
同
放
大
倍
数
物
镜
时
,
9
次
测
量
平
均
值
的
测
量
标
准
不
确
定
度
u
(
H
c
)
=
s
/
n
。
式
中
:
s
—
—
—
实
验
样
本
标
准
差
;
n
=
9
(
重
复
测
量
9
次
)
。
7
×
物
镜
时
:
u
(
H
c
)
=
0
.
2
7
/
n
=
0
.
0
9
d
=
0
.
0
9
×
1
.
2
5
=
0
.
1
1
3
μ
m
6
0
×
物
镜
时
:
u
(
H
c
)
=
0
.
4
0
/
n
=
0
.
1
3
d
=
0
.
1
3
×
0
.
1
3
4
=
0
.
0
1
7
μ
m
自
由
度
:
ν
1
=
n
-
1
=
8
7
J
J
F
1
0
9
2
—
2
0
0
2
市场监管总局
市场监管总局
A
.
5
.
2
标
准
单
刻
线
样
板
H
s
值
的
标
准
不
确
定
度
u
(
H
s
)
依
据
J
J
G
2
0
1
8
—
1
9
8
9
《
表
面
粗
糙
度
计
量
器
具
检
定
系
统
》
,
检
定
标
准
单
刻
线
样
板
沟
槽
深
度
的
不
确
定
度
δ
(
3
σ
)
,
在
(
0
.
1
~
1
)
μ
m
范
围
为
(
5
~
1
)
%
,
在
(
>
1
~
8
0
)
μ
m
范
围
为
(
3
~
0
.
5
)
%
。
应
用
内
插
法
估
计
H
s
值
为
4
8
.
6
μ
m
和
1
.
1
3
μ
m
标
准
单
刻
线
样
板
的
不
确
定
度
δ
分
别
为
1
.
5
%
和
3
%
,
标
准
不
确
定
度
u
(
H
s
)
分
别
为
0
.
2
4
3
μ
m
及
0
.
0
1
1
μ
m
,
其
值
列
如
下
表
:
校
准
用
标
准
单
刻
线
样
板
H
s
值
/
μ
m
δ
/
%
u
r
e
l
/
%
u
(
H
s
)
/
μ
m
4
8
.
6
1
.
5
0
.
5
0
.
2
4
3
1
.
1
3
3
1
0
.
0
1
1
自
由
度
ν
2
=
∞
A
.
6
合
成
标
准
不
确
定
度
u
c
=
u
2
1
(
e
)
+
u
2
2
(
e
)
7
×
物
镜
时
:
u
c
=
0
.
1
1
3
2
+
0
.
2
4
3
2
=
0
.
2
6
8
μ
m
u
c
r
e
l
=
0
.
2
6
8
/
4
8
.
6
=
0
.
5
5
%
6
0
×
物
镜
时
:
u
c
=
0
.
0
1
7
2
+
0
.
0
1
1
2
=
0
.
0
2
0
μ
m
u
c
r
e
l
=
0
.
0
2
0
/
1
.
1
3
=
1
.
7
7
%
A
.
7
有
效
自
由
度
依
据
韦
尔
奇
—
—
—
萨
特
思
韦
特
公
式
:
ν
e
f
f
=
u
4
c
u
4
1
/
ν
1
+
u
4
2
/
ν
2
7
×
物
镜
时
:
ν
e
f
f
=
0
.
2
6
8
4
0
.
1
1
3
4
/
8
+
0
.
2
4
3
4
/
∞
=
2
5
3
6
0
×
物
镜
时
:
ν
e
f
f
=
0
.
0
2
0
4
0
.
0
1
7
4
/
8
+
0
.
0
1
1
4
/
∞
=
1
5
.
3
A
.
8
扩
展
不
确
定
度
依
公
式
U
9
5
r
=
t
9
5
(
ν
e
f
f
)
·
u
c
r
7
×
物
镜
时
:
U
9
5
r
=
t
9
5
(
2
5
3
)
u
c
r
e
l
=
1
.
9
6
×
0
.
5
5
%
=
1
.
1
%
6
0
×
物
镜
时
:
U
9
5
r
=
t
9
5
(
1
5
.
3
)
u
c
r
e
l
=
2
.
1
3
×
1
.
7
7
%
=
3
.
8
%
8
J
J
F
1
0
9
2
—
2
0
0
2
市场监管总局
市场监管总局
附
录
B
校
准
证
书
内
容
a
)
标
题
,
如
“
校
准
证
书
”
;
b
)
实
验
室
名
称
和
地
址
;
c
)
进
行
校
准
的
地
点
(
如
果
不
在
实
验
室
内
进
行
校
准
)
;
d
)
证
书
或
报
告
的
唯
一
标
识
(
如
编
号
)
,
每
页
及
总
页
的
标
识
;
e
)
送
校
单
位
的
名
称
和
地
址
;
f
)
被
校
对
象
的
描
述
和
明
确
标
识
;
g
)
进
行
校
准
的
日
期
,
如
果
与
校
准
结
果
的
有
效
性
的
应
用
有
关
时
,
应
说
明
被
校
对
象
的
接
收
日
期
;
h
)
如
果
于
校
准
结
果
的
有
效
性
的
应
用
有
关
时
,
应
对
抽
样
程
序
进
行
说
明
;
i
)
本
次
校
准
所
依
据
的
技
术
规
范
的
标
识
,
包
括
名
称
及
代
号
;
j
)
本
次
校
准
所
用
测
量
标
准
的
溯
源
性
及
有
效
性
说
明
;
k
)
校
准
环
境
的
描
述
;
l
)
校
准
结
果
及
其
测
量
不
确
定
度
的
说
明
;
m
)
校
准
证
书
签
发
人
的
签
名
、
职
务
或
等
效
标
识
,
以
及
签
发
日
期
;
n
)
校
准
结
果
仅
对
被
校
对
象
有
效
的
说
明
;
o
)
未
经
实
验
室
书
面
批
准
,
不
得
部
分
复
制
证
书
的
声
明
。
J
J
F
1
0
9
2
—
2
0
0
2
市场监管总局
市场监管总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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